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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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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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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需符合哪些条件,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的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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