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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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小竹前瞻: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延续实施分档减缴残保金政策、延续执行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有关政策,执行期自2023 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3〕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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