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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7-21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7〕1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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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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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农业部2017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 国家林业局2017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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