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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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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12月份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12月2日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12月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0日的通知。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商,决定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12月征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20日。


为保障您能够按时享受各项社保待遇,请您尽早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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