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09-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3〕104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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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蒸汽及副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享受能源项目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5年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蒸汽及副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畴。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同意扬州威亨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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