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二、计算公式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