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7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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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小竹前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佛山市发布公告对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准确核算所得额的自然人核定征收时,按行业适用本公告对应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征收率


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适用以下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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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公式


采用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收入×征收率。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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