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12-18
发文字号:
国税发明电〔2003〕5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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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联次及印制管理等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10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票新价的原则认真落实并妥善安排好库存旧票的发售和票款结算工作。


三、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价的宣传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请各地国税机关将公告广泛张贴所有办税服务厅,并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1:发改价格〔2003〕2210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附件1


发改价格〔2003〕2210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担和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


为统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零售价格,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费用,有利于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发行,经国家计委批准,对专用发票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下调专用发票最终售价,具体零售价格为:


电脑四联专用发票1.05元/份;


电脑七联专用发票1.67元/份;


手写中文四联专用发票10.92元/本;


手写中文七联专用发票16.26元/本;


手写藏汉、维汉文四联专用发票11.30元/本;


手写藏汉、维汉文七联专用发票166.52元/本。


二、以上价格为全国统一零售价格(以前年度库存的专用发票也必须按照新的零售价格配售),各级税务机关在配售专用发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新价,不得随意加价或在价外收取费用。


三、专用发票新价执行情况纳税人有权进行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举报电话:(010)63417701;63417783(传真)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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