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200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067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