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2-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25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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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四川、黑龙江、甘肃、陕西、湖南、广东、河北、辽宁、浙江、河南、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蓝总〔2003〕1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55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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