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4-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43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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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且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高性能塑料包装容器”经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来函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是于1993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25年。2002年,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该公司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企业”,2004年3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来函确认,其主导产品“高性能塑料包装容器”为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常州威康特塑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从2003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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