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4-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43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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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8万元;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89.8万元。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四川、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安徽、湖南、浙江、福建、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3〕4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8万元;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89.8万元。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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