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72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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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同意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该公司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9000万美元(已到位5345万美元),经营范围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9000万美元(已到位5345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高档纸及纸板,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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