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发文机关:
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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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小竹前瞻:税务部门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每月15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保持原有缴费方式。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十堰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职业年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随单位缴费部分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2018年12月28日至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系统停机切换、新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各项业务暂停办理,2019年1月1日恢复正常。


特此公告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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