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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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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小竹前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修订思路、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办公楼宇入住率和产业集聚度,规范前海办公用房政策精准惠企,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明确,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前海方案》发展目标提到,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高端要素集聚、辐射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鼓励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产业机构集聚发展是适应前海未来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二、修订思路


结合前海办公用房政策前期执行情况,为推动前海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机构轻松理解政策、更加便利申报政策、最大程度享受政策,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充分发挥前海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指导价值,参照最新调整的产业目录支持鼓励发展的产业机构。


二是进一步明晰产业载体认定条件、“新落户”标准条件、政策享受周期等内容,适度降低政策扶持门槛,扩大受惠机构的覆盖面,增强优质企业在前海发展的信心。


三是从政策层面加大对产业载体的监管力度,明确违背承诺后的有关措施,确保产业资金审核、发放和监管全流程有据可依,构建政策闭环,提高前海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总计28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扶持对象及标准、申请与审核、责任与监督、附则等,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2.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


3.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4.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关于办公楼宇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3.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4.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


(三)关于购置扶持


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1.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四)关于租金扶持


对租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


1.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四、其他


(一)择优不重复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规定的机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扶持资金。


(二)不得同时享受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三)视为已享受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1.购置或租赁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2.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的;


3.享受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空间租金折扣的。


(四)提交申请


购置扶持对象应当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租金扶持对象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区产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五)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同时废止。


专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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