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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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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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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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