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2-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2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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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改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从2005年起,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新增加的北京华星利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星集团公司《关于将北京华星利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的请示》(华星财字[2005]82号),申请新设的北京华星利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该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经研究,现就中国华星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5年起,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新增加的北京华星利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星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不再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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