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2-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16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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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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