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5-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49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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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辽宁、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天津、吉林、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529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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