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9-03-25
发文字号:
国税外字〔1989〕8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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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局批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税收处理问题。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按标准缴纳缴纳工商统一税,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89〕税外(6)字第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餐厅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账,不作为营业收入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费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成本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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