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10-21
发文字号:
财农税字〔1991〕5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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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财政部批复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贸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明确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河南省财政厅:


你省[91]豫财农税字第45号《关于经济开发区内三贸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政府所属机构,不属于“三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占)用耕地进行三通一平,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无论以后是否转让给三资企业使用,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征(占)用经济开发区内未开发(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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