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06-15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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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适用定期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通知明确指出,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就其清算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经营期间的所得。因此,对企业在上述定期减免税期内进行清算所取得的清算所得,不得按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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