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7-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4〕38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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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北京市税务局从事搬家、搬运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明确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北京市税务局:


近接你局询问,从事搬家、搬运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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