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7-06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4〕38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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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西安市税务局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西安市税务局询问,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业务,这类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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