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01-09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1〕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小竹前瞻:该文通知对之前暂免征收印花税的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