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07-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1〕99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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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请示,同意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进行花生及其制品交易所签订的合同,1992年6月30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期间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免税专用章的管理办法,由山东省税务局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办理,并拟文通知各地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149号《关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进行花生及其制品交易所签订的合同,1992年6月30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有关免税期间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免税专用章的管理办法,由你局与威海花生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办理,并拟文通知各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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