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7-03-07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87〕3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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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小竹前瞻: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并妥善保管有关报表、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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