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08-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1〕115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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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划外购销盐征收盐税问题的批复

小竹前瞻: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计划外跨省购销盐补征盐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超计划销售的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法规的产地盐税额征收盐税。擅自超计划购进的盐,如未按法规税额纳税,由销区税务机关按法规的产地税额与已纳税额之差,对购盐单位或个人补征盐税,并可视其情节轻重,按法规予以处罚。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265号《关于计划外跨省购销盐补征盐税问题的请示》悉。盐历来是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未经轻工业部批准,擅自根据盐价和经营利润的高低,从产区直接购进盐经营或使用,是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国家计划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盐税稽征管理,根据《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盐税违章案件的处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超计划销售的盐,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法规的产地盐税额征收盐税。


对擅自超计划购进的盐,如未按法规税额纳税,由销区税务机关按法规的产地税额与已纳税额之差,对购盐单位或个人补征盐税,并可视其情节轻重,按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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