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2-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102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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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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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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