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3-06-16
发文字号:
〔1993〕财农税字第3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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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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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缴国库。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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