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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1-21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4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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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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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三、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四、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五、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更名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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