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01-31
发文字号:
财税〔2019〕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本通知执行期限届满,“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小竹提示
1、本通知执行期限届满,“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31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