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4-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3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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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7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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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60号)收悉,批复如下:


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从事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超精密马达)的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永磁无刷直流电动机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的“光机电一体化”中的“自动化机械与设备”(序号:04010304)范围。该公司2005年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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