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4-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37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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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7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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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59号)收悉,批复如下:


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是于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30年,主要从事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2004年10月正式投产发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及《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从事电力开发经营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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