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4-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32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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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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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江苏、浙江、江西、湖南、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通股发[2005]9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34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可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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