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2-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9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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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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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南京化学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联产电站建设和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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