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6-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3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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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上海、北京、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北、福建、海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上报1996年度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6]16号),经审核,现通知如下: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中1995年度提取5790万元,1996年度提取6526万元,允许其所属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1、附件2)。该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凡与本文法规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法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应按法规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


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5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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