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3-0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9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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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8年01月0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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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01月0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8号)收悉,批复如下:


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是1996年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经营国道324线罗城至梅竹路段公路以及该公路汽车运输综合配套服务,其中建设、经营国道324线罗城至梅竹路段公路的项目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罗定市罗梅公路有限公司从事公路建设经营项目(不含汽车运输综合配套服务)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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