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10-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60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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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法规,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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