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11-04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62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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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国有华侨农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农场应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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