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1-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24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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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该文自2009年7月17日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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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自2009年7月17日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豫国税发〔2004〕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生产的部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世纪精品)  25×(54+30)mm铁盒10支装151.72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金硬) 25×(54+30)mm硬盒翻盖盖151.69


新郑卷烟集团 洛烟(金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59.74


新郑卷烟集团 小浪底(金世界) 25×(64+20)mm硬盒翻盖  32.50


许昌卷烟总厂 853(兰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20.69


南阳卷烟厂  群英会(11mg)  25×(64+20)mm硬盒翻盖  65.78


对新郑卷烟集团生产的“洛烟(红软)25×(64+20)mm全包装”暂不核定计税价格。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该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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