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津国税流[2004]72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天津卷烟厂生产的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