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7-0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39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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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黑龙江、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的如下:


一、中粮集团100%控股的17家在京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7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7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哈尔滨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企业外,中粮集团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粮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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