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19-04-02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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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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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参见:《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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