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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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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6月)

1.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吗?


答: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取得发票;如果不属于,可以以其他凭证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能否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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