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2-25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08〕1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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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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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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