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9-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52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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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略)


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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