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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30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23〕19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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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3元调整为24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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