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4-21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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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本文件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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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陕西、内蒙古、甘肃、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及陕西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其他石油开采企业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公司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5元/吨调整为2.3元/吨。


三、请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不超过2.3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特此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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