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01-17
发文字号:
财税〔2004〕6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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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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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奥迪牌、宝来牌和捷达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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