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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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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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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提取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请求》([1999]垦总财字第237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9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1999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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